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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imtoken钱包怎么充值usdt 2023-04-16 07:38:4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2 号

《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 年 8 月 23 日

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勘查、建设、生产、封坑,应当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勘查、建设、生产、封坑等工程建设活动国家允许私人承包开采矿山吗,以及工程、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安装,以及露天矿山矿区外地面交通外包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发项目(以下简称外发项目)的安全生产是发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发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承担外包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项目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缩短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挥、强制发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核,不得将外包工程承包给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项目部承担施工工作的,发包单位不仅要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还要审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项目部的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承担建设工程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发包单位。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输入保证;

(二)安全设施及施工条件;

(三)危害调查与管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评估;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项目安全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资项目和金额,并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将其放置到位。

合同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井下通风、支护、水防治等所需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生产。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总承包单位应当每六个月对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其承包单位的绩效。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进行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分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地下矿山进出境统计。领导和地下矿山从业者。对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护等进行管理,对外包项目作业现场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总承包单位分包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的,原则上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个,以免相互影响生产经营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不得分包主通风、主吊、给排水、供配电、主送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地下矿山时期。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估、试验检验、应急救援等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并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每年至少对发包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总承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分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单位编制的外发项目现场应急预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接到外包项目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立即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外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承包单位的非法指挥和强制冒险经营。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协议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商将其承担的外包项目分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接的外包项目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施工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建设、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项目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地下矿山工程、深凹露天、高陡坡、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总承包为总承包二级施工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含本级,下同)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

(二)中小型地下矿山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其他露天矿山工程总承包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分包的,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建设总承包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尾矿库外包工程承包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承包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对项目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禁止承包方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包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揽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5年以上地下工作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上岗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落实承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和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按照《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下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暂行规定》执行。与团队一起下井。

第二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协工程应急预案。总包商和分包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设备国家允许私人承包开采矿山吗,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外承包工程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分包合同。现场应急预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方和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承包单位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应当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般事故3次以上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登记备案。承包单位注册地。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

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参与调查处理。意外。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承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资等;

(二)承包商的施工资质、依法应当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资的实施、承包商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置、相关人员的安全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等;

(三)非法外包、转包、转包等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记录承包人取得相关许可证、施工资质、承包工程、事故等情况的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