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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载体的产权属性

imtoken钱包怎么充值usdt 2023-11-13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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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永恒主题。 在民法的母亲眼里,如何保护财产是她最关心的; 即使在严格的刑法制度下,财产也是被重点保护的法益。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断加深,财产的范围不再是房子、车子和车票。 例如,将微信公众号、区块链虚拟数字资产等客观存在认定为财产,并没有超出人们的认知范围。 但是,具有滞后性的规律应该如何确定其具有合法的财产属性呢?

文/龙华江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文分两节来介绍:

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具有合法财产意义

微信公众平台,简称公众号。 截至2019年8月26日,微信公众平台已聚集超过2000万公众号。 很多作者通过原创文章、原创视频形成了自己的品牌,成为了微信创业者。 利用公众号平台进行自媒体活动,形成了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也成为众多企业和个人展示形象、树立品牌的载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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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首页

从微信公众号的申请者来看,主要有个人和企业机构。 现实中,很多小众创业模式并不成立公司西安比特币盗窃,而是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 在后续的运营过程中,通过时间、精力等各方面的投入,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创业者的一张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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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点击查看全文),讲述了四个年轻人通过运营公众号创业的故事。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规矩。” 其中一位合伙人违反了规定。 争执随之而来,一场旷日持久的争执最终在法庭上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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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分类

生意既然不能做,就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但如何划分公众号等财产? 在分割之前,暗含了“能分割”的前提,即必须确定是财产。 因此,如何识别其物产属性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非协议方法律团队从四个维度梳理证据证明该公众号具有商业价值,进而确定财产属性:

1)公众号运营过程中的真实收入; 2)公众号的粉丝数和流量; 3)合作品牌知名度及预期收益; 4)同类型公众号的商业估值。

以下是法院对此问题的分析摘录:

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申请账号。 成立之初,微信公众号只是一个数据码。 后来由于微信账号名称的设定和账号主体的设立,使其具有了对其他网络资源或不动产的独立性。 本案“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结构、运营理念和文化,不同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营环境、微信官方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不同于其他网络用户的。 资源是不同的和独立的。

其次,虽然微信公众号存在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可以通过为微信公众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操作,防止他人修改、增删公众号信息。 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管理公众号,处于主导地位。

第三,作为一种新型电商模式,微信公众号不再是单纯地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建立品牌与用户的深度关系。 联系平台具有很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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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来看,被申请人和上诉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劳动价值。 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模式来看,通过发布吸睛的内容,吸引一定数量的粉丝,具有传播力和影响力,进而为广告主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具有广告的价值。

五、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西安比特币盗窃,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自媒体承载和发布信息的形式,其功能不断扩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布软文或写好笔记来推广产品,或直接通过小程序提供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得广告收入和导流收入。程序商店收取费用。 融合了多种盈利模式,具有商业效益。 利润值。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性的、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

该判决的思路是参照民法通则中散见的规定,确定何为财产。 也就是说,财产应该具有三个特征: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未经业主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物业; 3)房产有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首先确认了四人的合伙性质,其次据此认定公众号为合伙财产,接下来就涉及到如何分配的问题。

如何认定虚拟货币具有合法财产意义

如果说公众号作为财产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是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以微信、QQ为代表的产品已经深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有很多的推理和推测空间。 然而,虚拟货币等形式相对于书面语言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 那么虚拟货币意味着什么样的权益呢? 本文认为,它也是一种产权。 但这种权利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虚拟的,但都绕不开产权的属性。

如前所述,关于什么是财产,民法并没有对财产或财产权利作出界定,更不用说虚拟财产了。 目前可引用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已经写入我国基本法,赋予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以民事权益的价值属性。 日常生活中,将游戏装备、游戏账号、QQ币、微信公众号等认定为虚拟财产,并不超出国民认知。 但是,对于比特币这样国家政策一直反对和禁止的虚拟财产,在民法上是否也作为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呢? 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对此,国家层面也经历了漫长的认知过程。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要求社会公众提高风险意识,自担风险。 这在当时被解读为官方的默许。 但随后经历了虚拟货币价格的大起大落,尤其是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出台后,更是难以确定虚拟货币的属性,多为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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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成文法的滞后使得以互联网和区块链为代表的发展速度难以预料,那么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案例应该作为排头兵进行补充,而这种补充应该是有益的和积极的。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虚拟物品,应该作为商品受到保护。 同时,上海某科技公司原告被告吴某与被告淘宝网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产权纠纷)也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新时代法院改革的先行者。 审理此类新型案件自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其判决结果自然具有价值导向性。

从法院的多次判决来看,并不是直接判定“是”或“否”,而是根据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应具有的属性来评价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也具有相同的属性. 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现形式是法律可以评价的底层逻辑。

法院的思路是从财产构成要件的角度:

首先,比特币具有经济或财产价值。 比特币通过“矿工”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和生成。 ,对应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在2100万枚,供应量有限。 作为资源获取难度大,不能随意获取;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控性。 作为财产,它具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割。 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比特币并从中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它们虽然不具有货币的合法性和使用价值,但应被视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 申明。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要具备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其虚拟财产地位应当得到认可。

《民法通则》已经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 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前述民法毕竟属于私法范畴,但我们知道,在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资产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由于其巨大的财产利益和匿名性,往往容易滋生刑事犯罪。 那么在刑事领域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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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起比特币盗窃案,男子从一名70岁老人手中盗取0.22个比特币,被判刑1年3个月。 法官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系通过入侵等技术手段获取,黄某并未使用入侵等技术手段获取账户密码,而是通过帮助受害人申请的便利获取账户密码。一个账户,然后偷偷偷走受害人的比特币。 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 构成要件,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8年,西安警方破获特大虚拟货币盗窃案,案值6亿,创国内纪录。 又如,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钟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 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此类财产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主要存在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责任上的区别。 但究竟应如何定罪,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以比特币为例来说明数字资产具有合法的财产价值。 但我个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数字资产都具有财产价值,尤其是一些以区块链名义建立的代币。 他们本身没有物质支持,只停留在概念宣传和炒作阶段,购买的只是一串串电脑代码。 因为没有投入劳动,没有用金钱换取劳动,所以不具有等价交换的属性。 它是传销或变相欺诈的一种形式,是非法的。

将上述两个领域的客观存在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似乎是一个经济学话题。 因为无论是识别公众号的财产属性,还是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都无法避免经济学上的“人为劳动集中”。 从原始社会到现在,财产和财富从0到1不断地产生,而产生的本质方式就是劳动。 例如,汽车是由铁矿石、橡胶、石油等天然材料改造融合而成,具有财产价值。 但是,铁矿石、橡胶、石油等天然原料并不一定具有财产价值,只有经过人类加工提炼后才具有财产价值。 例如,公众号一旦注册,就没有财产价值或地位象征意义,而是需要不断的劳动。

旧酒酿新茶。 由此看来,法律对新事物的适用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而应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进步、维护诚信、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既有规则。 ,并突出法律。 灵活性和价值引导作用!

(结束)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学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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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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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

法治如牢笼

在笼子里

是限制、禁止、义务

违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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